集體協商

Tuesday, October 31, 2006

團體協約的效力與內容?

493320005 莊乃欣
493320009 周珊如
493320032 吳伊伶

團體協約效力:
(一)法規性效力
(a) 拘束力
(b) 強制性(替代效力):勞動契約之規範如有異於該團體協約勞動條件規範者,該相異之部份無效。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許,或為工人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且該團體協約並無明文規定者,該相異部分仍為有效。
(c) 效力延續性(剩餘效力、餘後效力):原團體協約若已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定時,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原團體協約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特別注意的一點,餘後效力只及於債法性效力內容。
(d) 不可拋棄性:規定於團體協約中之權利不可拋棄,亦不因任何理由而罹於失權
(e) 優惠原則(有利原則):團體協約只能提供最低勞動條件而不可設定最高勞動條件。意指若勞動者以個別身份與資方所訂之勞動契約,標準若高於團體協約所訂定之標準時,則從較優的勞動契約。
(二)債法性效力
(a) 維持和協義務:絕對、相對、和諧義務之違反的損害賠償與主張正當防衛
(b) 敦促履行義務:組織法上之效力、團體必要時應行使制裁手段【例】警告、催促、除籍、抵制

狀況一:
舊約已經屆滿,新約尚未簽訂
(原勞動契約薪資20,000元,團體協約薪資25,000元)
試問,此時勞工的薪資應如何計算?
答一:團體協約延續性及於債法性效力,此債法性效力包括薪資。所以勞工得依團體協約延續性繼續領取薪資25,000元

狀況二:
工作規則扺觸舊團體協約,但舊團體協約屆滿,工作規則是否可以恢復效力?
答二:可以。原工作規則因扺觸團體協約所以無效,但舊團體協約屆滿,工作規則可恢復其債法性效力。

補充:工作規則在台灣屬於雇主單方約定。在歐洲是勞資雙方訂定所以可以認為是團體協約的一部分。


團體協約的內容:
(一)團體協約的期限、適用範圍、續約及修訂
(二)團體協約的執行與解釋
(三)勞資雙方在協約關係中之權利義務
(四)受雇、解雇、調動與離職
(五)工時
(六)工資與加班費
(七)休息、休假與請假
(八)保險事項
(九)年資制度之協定
(十)保護童工與女工之工作條件
(十一) 學徒之保護
(十二) 獎懲與升遷
(十三) 資遣、撫卹及退休
(十四) 安全衛生措施
(十五) 福利制度
(十六) 勞資會議
(十七) 促進生產
(十八) 就業歧視
(十九) 勞資爭議處理
(二十) 不當行為條款
(二十一) 違約之損害賠償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