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

Wednesday, December 06, 2006

集體協商 第七題 工會安全條款是什麼?工會法和團體協約法內容中,哪些法條有規定?內容為何?

勞工關係系三A 劉家豪勞工關係系三A 陳怡蓁勞工關係系三A 陳昱穎何謂「工會安全條款」 工會在團體協約中,與雇主訂定一工會安全條款(union security clause),要求受雇者應繳納定期會費或正式的入會費,以作為取得雇用條件之ㄧ。如果某勞工拒絕繳納工會所要求的款項,則此勞工可能因此被解僱。「有權工作」之立法美國曾經制定有權工作的立法,它的目的僅是要保障不願繳交工會會費之勞,,不因此被解雇。 在未制定此法前,工會通常在團體協約中附加此種條款。為何要簽訂工會安全條款?而工會負有公平代理義務(也就等於代理該企業內的勞工),必須替談判單位內的所有勞工與雇主進行協商談判,在此種情況下,沒有繳交工會會費的勞工會與有繳交工會會費的勞工受到完全相同的權益,因而撿到便宜,就有所謂搭便車(free rider)的情形出現工會安全條款之種類A .封閉廠場B .開放廠場C .工會廠場D .工會介紹條款E .代理廠場F .工會會員維持條款G .其他工會安全條款 工會安全條款引發的爭議工會安全條款的制定是因為避免搭便車者的出現,但是強制入會與強制繳費措施,侵犯了少數未參與投票或不支持該工會的少數受僱者的工作權和消極結社權,由於在美國,有一些案例,所以透過司法,少數受僱者的權利只要不致發生搭便車的情形下受到保障,因此,美國工會的力量不再要求強制入會達工會強度,而是退而求其次在於維持強制會費之收入工會代理廠場條款行政院 團體協約法修正法案第十五條 『團體協約得規定受該團體協約約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事項,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約定,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費用予工會者,雇主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何時需要明定「工會安全條款」
工會是代表哪些勞工? 雇主承認工會安全的類型 ?團體協約的期間,與協約的更新或協商為何?
方式設計、法條 工會法部分 第六條 同一區域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 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第八條 凡同一區域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得合併組織之。  團體協約法部分 第八條 團體協約得規定僱用工人限於一定工人團體之團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僱主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團體協約得規定工人團體現任職員因辦理會務得請假之時間,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過三十小時。第十四條 團體協約如無特別限制,左列各款之僱主及工人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定之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僱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僱主及工人,或團體協約訂立或訂立後加入該團體之僱主及工人。 對於團體協約訂立後始為協約關係人者,除該團體協約另有規定外,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之日起適用之。
 第十五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之所屬關係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終了。團體協約訂立後由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僱主或工人之所屬關係亦同。第二十三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一定之工作為期訂立之。 第二十四條 團體協約不定期者,其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訂立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所規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規定期間為長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視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團體協約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期限訂立之團體協約。 案例美國交通工會(CWA)Beck案 結語工會與雇主簽定的團體協約,對於非工會會員之第三人並未發生直接的拘束力工會不能直接對非工會會員勞工的勞動契約提無效訴訟,而是由工會要求雇主解雇不願繳交代理費之勞工從美國的工會安全條款制度為避免非工會會員勞工有搭便車的情形,工會在團體協約約定中,使雇主發動解僱手段間接迫使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加入工會或繳交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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