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

Wednesday, December 06, 2006

有關勞工法的連續處罰事項(不能SHOW出表格SO如果想要我們整理成表格的人跟我們說吧....)
陳怡蓁、陳昱穎
周 密、劉家豪

《勞退新制因應之道9-企業篇》規避勞退金罰則重
2005/05/26工商時報新聞內容
問:勞退新制的罰則為何?企業主該注意哪些事項以免挨罰?   
答:新制的罰則較舊制加重許多,根據新制的罰則,企業主可能因為以下4種情形受到處罰:
1、未辦理申報提繳-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第49條)
2、未繳足退休金-滯納金為應提繳金額3%。(第53條) 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且須注意工資是否符合定義,任何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皆需包含在內。  
3、未申報工資調整-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第52條) 勞工工資若有調整時,需在每年的2月及8月向勞保局申報,以確切計算提繳金額。
4、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 處罰。(第50條)
新制罰則中所訂定滯納金之追繳會如滾雪球般與日俱增,直至繳納金額全數繳
為止;且雇主若有以多報少或未提繳退新金之情事,勞工將可主動檢舉。雇主
要避免挨罰,最根本的便是依法足額提撥,也可免去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大量解僱保護法
第 17 條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得按日連續處罰至提出為止

#4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要在60日內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開揭示


第 19 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11-3
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勞保費,健保費於一定期間者,要由相關單位向主管機關通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46 條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36-2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並於次月七日前通知保險局
第 49 條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9
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18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
#20-1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雇主須於案發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
#21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 50 條
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應按月連續處罰

*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13
按月 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第 53 條
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
#14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19
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 寄送事業單位
#20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職業災害保護法

第 33 條
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得按次分別處罰

#17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25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
or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27
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28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
#29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先請普通傷病假,之後再作認定


勞動基準法
第 77 條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42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44-2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45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47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48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49-3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64-1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

團體協約法 草案
第 34 條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5
勞資雙方無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或非基於正當理由拒絕他方團體協約之協商
#6
勞資之一方未將協商之時間、地點、代表人數、主題及方案等事項告知他方
#7
勞資之一方無院提供合理協商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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